白晶:爭議專題系列:國際仲裁流程剖析








國際仲裁通常指于中國境外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程序。國際仲裁作為解決平等主體間民商事糾紛的機制,充分彰顯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跨境投資和交易中,鑒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機構的中立性、仲裁裁決的終局性與可執行性,當事方往往在交易文件中通過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條款來明確相關規則。統計數據顯示,香港、新加坡等地仲裁院受理的涉及中國當事人的案件數皆位居前列。
國際仲裁需綜合考慮仲裁請求、持續時間、管轄地和適用法律,并為后續的仲裁裁決執行做好準備。在許可范圍內合理運用國際仲裁程序,是該領域律師長期關注的課題。由于仲裁文書具有保密性,成功運用國際仲裁規則往往依賴主辦律師團隊的豐富經驗。 一、國際仲裁流程 國際仲裁流程主要包含以下環節:仲裁申請的提交;送達;被申請人抗辯和反請求;異議環節(管轄權、合并審理等異議);仲裁庭組庭;案件管理會議;臨時措施;全面文書陳述與答辯;文件披露;開庭前準備;開庭審理;開庭后文書的提交;仲裁院簽發裁決。 以上流程可能根據案件情況存在調整,部分環節可能存在交叉或不適用的情況。例如,異議和臨時措施申請可能出現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階段。實操中,應根據案件特點和客戶訴求精細把控各個環節的進程。 二、要點剖析 國際仲裁程序的每個環節都值得深入研究和討論。鑒于篇幅有限,本文僅對以下三點簡要剖析。 管轄異議。管轄異議是國際仲裁中重要且復雜的環節。國際仲裁案件經常涉及多個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請求,辦案律師需要結合仲裁客戶的目標判斷仲裁請求是否涉及管轄問題,排除不當管轄因素,保障客戶獲得公平的裁決。 管轄異議應盡早提出,通常需在提交答辯狀時一并提出,否則可能被視為放棄權利。管轄異議也常常作為仲裁策略中的關鍵,以延遲仲裁程序或規避仲裁。管轄異議的依據通常包括:(1)仲裁協議無效或不可執行,當事人不適格;(2)爭議事項的不可仲裁性;及(3)仲裁機構不適當。 若案涉交易涉及多個協議且不存在管轄沖突,有時可根據Fiona Trust推定(即推定合同當事人作為“理性商人”,通常有意在同一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解決關聯合同項下的所有爭議,起源于英國法)擴大仲裁協議覆蓋的文件范圍。若案涉交易文件包含不同的爭議解決條款,Fiona Trust推定的適用可能受到限制。因此,辦案律師應全面考察協議文本和客觀證據,以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明確的仲裁意圖。實操中,雙方在協議簽署階段應盡可能通過協議的清晰措辭來明確仲裁意圖,并留存客觀證據。 合并仲裁。合并仲裁是指在一個仲裁庭解決多個協議產生的爭議,旨在提高解決爭議的效率、節約成本,并保證仲裁結果的一致性。由于案涉交易通常涉及多個協議,合并仲裁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仲裁中被普遍接受的程序機制。 合并仲裁的申請可以由任何當事方提出。若其他當事方均同意合并仲裁,操作則較為簡單。若有當事方提出異議,申請方需要初步證明已滿足仲裁規則規定的合并仲裁條件,并由仲裁庭組庭之后安排相關聽證和裁決。 合并仲裁申請或異議應盡早提出。雖然也可在仲裁庭組庭之后再申請合并仲裁,但應確保在合理階段內提出,避免過晚影響整體仲裁進程。 合并仲裁可能會加重某一方的負擔,增加仲裁的復雜性。特別是對被申請人而言,申請人的仲裁申請通常基于多個協議,被申請人可能被迫接受申請書中的既定框架,忽視了對合并仲裁審理多個協議提出異議的權利。 文件披露。國際仲裁程序中的文件披露環節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性,是實施仲裁策略、達成仲裁目標的關鍵。各方需要圍繞爭議焦點,通過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等工具,列明要求披露文件的范圍、與爭議的相關性和重要性、受對方占有和控制的依據。文件披露時間通常在案件管理會議中確定,各當事方也可基于合理理由在任一階段或通過臨時措施提出申請。 被請求文件披露一方可以提出異議,例如文件不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披露范圍過于寬泛、披露負擔過重、文件不由其占有和控制,或者對方“釣魚式”取證等。此外,不予披露文件的理由還可能涉及披露存在法律障礙、免證特權、商業秘密等。仲裁庭通常依據《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IBA規則),在審查各方的理由后作出披露文件的具體決定。 由于中國法下并沒有文件披露的相關概念,當事方在披露不利于自身的文件時容易產生抵觸情緒。若不遵守仲裁庭的文件披露命令,故意隱瞞或銷毀文件,可能面臨不利推定和金錢懲罰。隱瞞或偽造證據也可能構成欺詐,許多司法管轄區會以嚴重的程序欺詐行為違反公共政策為由,撤銷裁決或者不予執行相關裁決。 (原標題:國際仲裁流程剖析及關注要點) 來源:商法CBLJ 作者:白晶,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聯系方式:xiao.bai@zwlawyer.com 本文刊載于《商法》2024年10月刊,https://law.asia/zh-hans/key-aspects-international-arbitration-process/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