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書








一、概念
1、非優惠原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簡稱CO),是出口國的特定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出口貨物為該國家(或地區)原產的一種證明文件。在中國是證明有關出口貨物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明文件。
2、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我國的原產貨物出口到締約方進口國海關通關時,國外客戶享受關稅減免待遇的必要憑證,被稱為“有價證券”。主要有亞太貿易協定、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中國-秘魯自貿協定、中國-冰島自貿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中國-哥斯達黎加自貿協定、中國-瑞士自貿協定、中國-澳大利亞自貿協定、中國-韓國自貿協定、中國-東盟自貿協定、中國-格魯吉亞自貿協定、中國-智利自貿協定、中國-毛里求斯自貿協定、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中國-尼加拉瓜自貿協定等項下優惠原產地證書。
二、作用
1、作為實行差別關稅待遇的主要依據。2、作為實行對進口貨物有判別的數量限制的根據。3、作為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貨物的工具。4、作為實施貿易政策、實行貿易統計和編寫貿易及海關年鑒的依據。
三、辦事流程
登陸https://declare.ecoccpit.net產地證操作系統,網上繕制產地證并發送至貿促會端,貿促會簽證人員審單并發送回執至企業端,審核合格的,企業人員可自主打印具有電子簽章和高效防偽特征的原產地證書。無自行打印條件的企業可到寧波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E區打印,也可委托快遞送達。審核不合格的,根據要求更改后再發送。
四、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第十七條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第十八條出口貨物發貨人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應當在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原產地,并向簽證機構提供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所需的資料。
第十九條簽證機構接受出口貨物發貨人的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確定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對不屬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應當拒絕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簽證機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以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所確定的原產地規則簽發原產地證書。
五、聯系方式
地址:寧波市政務服務中心2樓E區
電話:0574-87368211